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意见
(陕组通字〔2015〕9 号, 2015年3月24日)
各省属国有企业党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从严管理干部的新要求,进一步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促使企业领导人员坚定信念、尽职尽责、勇于担当、廉洁从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纪律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反对特权主义,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禁在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确保政令畅通,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二)坚持不懈改进工作作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以聚焦“四风”、解决“四信”、开展“五项整顿”为抓手,切实整改脱离职工群众、“庸懒散浮”等工作作风问题。总结运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企业领导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企业领导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制度及畅通职工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责任,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整改不落实、“四风”问题依然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继续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不松劲,抓好重要节日明察暗访工作,坚决查处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随时点名曝光,形成强大威慑,使八项规定成为“铁八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配置豪华办公用房、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业务招待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为个人办理消费卡等违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按照履职待遇标准和业务支出范围执行财务规定,杜绝打折扣、搞变通的现象。
(四)持之以恒践行“三严三实”
企业领导人员的一言一行都要为职工群众做出表率,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形象,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各级领导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于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强化政治定力,提升道德境界;坚持用权为民,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心存敬畏,不徇私枉法;实事求是,不好高骛远;敢于担当,不回避矛盾;公道正派,不阳奉阴违。真正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知行合一,自觉把“三严三实”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正心修身的重要守则、干事创业的行动准则。
二、严格制度约束,从严管理监督
(五)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
1、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薪酬方案外领取其他收入。在职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要严格按照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薪酬方案执行,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各企业不得另行设立薪酬项目,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财物。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所得税等由本人全部承担。企业建立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应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对现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清理,明确企业领导履职待遇标准和业务支出范围,对支出项目、人员范围、费用标准、审核监督和违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务支出个人台帐,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出行为。严禁按照职务或职级为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设置消费定额;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企业领导人员的业务支出情况应在年度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每年在企业进行公布。
3、退休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继续在原任职企业领取薪酬。严格落实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国资分配发[2014]104号)精神,企业领导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任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担任企业领导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任职企业及出资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财物。
4、对企业超标准发放和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获取收入的,要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陕办发[2009]18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追究责任,省国资委责令企业收回违纪所得,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兼职
1、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专任制。现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一般不得兼任出资企业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党委从严审批,兼职不得兼取薪酬。
2、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兼职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批准。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到与原任职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党委批准。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经审批同意兼职的,一律不得领取薪酬
3、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须由所在企业党委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党委批准后方可兼职。
4、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职管理通知》(陕组通字[2014]43号)要求,未经报批同意,企业私自决定或企业领导人员私自兼职的,一律按违规、违纪处理,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七)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
1、严格执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陕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收入(财产)、投资有关事项暂行规定》(陕国资党发[2011]118号)要求,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等相关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将确定一定的范围和比例对报告事项随机抽查,对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2、对新提拔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对新提拔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陕组发[2014]100号),对新提拔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在考察期间,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其婚姻、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出国情况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从业情况等个人重大事项进行申报备案。对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所属的财产含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含股票、期货、基金、债券、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申报备案。对不愿申报或不按时申报的,不再作为考察对象。
3、以廉洁从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由上级纪委与新提拔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并备案
(八)及时调整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岗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都要及时整顿清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这些企业领导人员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与其谈话,尤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或调整其现岗位,不服从组织调整、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及上述情况的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企业负责清理,报省国资委党委备案。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中有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如其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企业在作出岗位调整决定前须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复同意。
(九)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报备制度
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14]8号)精神,省属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离省出差(参加省委、省政府会议和活动除外)、出访、休假、学习1天以上,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3天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填写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备单,经审批同意后,再向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请假报备。原则上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同时外出,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组织部门及时报告。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外出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
(十)及时结转交流任职企业领导人员关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公管理人员或者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到其它企业任职,应在任职通知宣布后,尽快交接工作,一周内到岗,一个月内结转行政、工资、社保、组织关系,不得继续在原单位或原任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财物。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将原单位司机等工作人员随同调入新任职企业。交流任职到居住地外的企业领导人员应扎根企业、扎实工作,提倡集中休假,杜绝“走读”现象发生。
(十一)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到龄退休免职规定
根据《陕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陕办发[2010]25号)要求,没有特殊原因,企业领导人员到退休年龄要及时免职,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要一并免除,企业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十二)严格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建立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告审批登记制度,从严审批。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和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有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陕国资发[2013]399号)要求,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子企业正职领导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审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已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交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集中登记保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不得按因私事项办理。企业领导人员有因私出国(境)事项的,需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后领取证件,用完上交,再用再领。严禁因私出入境证件自己保管。对不按规定上交证件、报告备案、私自出国(境)的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十三)(价领导人员高监督工作状态不佳、情况进行了解,格核任务进度不足,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
1、及时警示企业领导人员的苗头性问题。对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坚持以“事前监督、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组织上发现的、职工群众反映的企业领导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出现有贯彻执行决策不力、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不实、工作状态不佳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及企业党委要及时进行约谈提醒或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整改。对反映有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交由上级纪委部门调查核实。同时,企业领导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交际圈”要严加约束,做到自重自警,慎微慎独。
2、及时掌握企业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对企业领导班子一个任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综合研判,对班子运行、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方向、目标,力求对企业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3、及时通报职工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评价情况。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测评情况及时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班子成员进行通报。
(十四)加强对子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省属企业要制定和规范严格管理子企业领导人员的相关制度,狠抓日常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建立考核与奖惩、班子定期研判分析、及时提醒警示、违纪严肃追责等机制,确保从严管理干部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纪问责
(十五)认真落实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继续推行完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和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充分利用对企业领导人员民主评议、绩效评价、业绩考核、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结果,严格按照《陕西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国资党发[2007]87号)和《陕西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陕国资分配发[2011]397号),对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薪酬奖励和荣誉奖励。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作为留任续聘的主要依据。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的,可留任续聘或岗位调整。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或岗位交流。任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实行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并及时反馈给企业,通报给企业领导个人。
(十六)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
建立企业经营业绩、重大决策失误、选人用人失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责任追究机制。
1、凡在任期考核中,无重大客观原因,领导班子未完成任期经营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调整,并扣减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企业领导人员一个任期,或连续两个年度被确定为不称职,给予免职处理。
2、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凡企业领导班子或下属子企业发生“窝案”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制”,除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外,追究其领导责任。
3、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或调离后,经过审计发现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发生重大经济问题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要扣除或暂缓兑现抵押绩效薪酬。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4、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决不放过,坚决查处跑官要官、选人招聘中的不正之风,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用人问题,要严肃查处当事人,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或因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法律纠纷损失事件和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要按《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陕国资评价发[2010]2号)、《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根据情节,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就地降职或免职处理。并视情况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各省属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对所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作出相应规定。